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珍)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财产纠纷案。两位老人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了最照顾他们的小女儿。但其他孩子因老人患有痴呆症,拒绝承认遗嘱的有效性。法院认定,老人虽然患病,但在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有能力行事。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财产由二女儿继承。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张先生和王先生是一对已婚夫妇。他们有四个女儿,房子由这对老夫妇共同拥有。 2020年5月,张某和王某起草了一份经律师公证的联合遗嘱,要求作为两位老人主要照顾者的小女儿将房子继承到他的名下。 2022年,万先生g、张先生先后去世。两位老人去世后,他的二女儿写下了遗嘱,要求继承房子。其他孩子不认可遗嘱,诉至法院要求二女儿平分继承房子。在诉讼过程中,小女儿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这是一段经过律师认证的视频,证明遗嘱是两位老人意愿的忠实表达。其他孩子则展示了两名老人去世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病历。病历显示,两名老人分别于2020年1月和2月被诊断患有帕金森综合症、中重度痴呆症等疾病。因此,他们认为该遗嘱应当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老人起草遗嘱的视频显示,两名律师在场见证了这起案件。起草遗嘱的过程。王先生和两名见证律师亲自签署并盖章了三份遗嘱。由于张无法书写,他特意委托律师代为签署并亲自盖章。视频中,张某在与证人律师互动时反应自如,看上去精神状态良好。王先生发言简短,发音困难,但能与证人进行正常的言语和肢体互动,能够独立思考并回答问题。王先生因生病流口水,但他自觉用毛巾擦掉口水,并与张先生正常交流。其他子女为继承人的张先生和王先生在立遗嘱前声称分别被诊断为中度和重度痴呆症,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授权机构对两位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出具专家意见,因此,医院出具的有关特定疾病的医疗证明不足以否认涉案的两名老人在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结合视频中看到的两名老人的行为和言语,法院很难认定张先生、王先生在立遗嘱时缺乏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涉案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是死者遗嘱的真实表达,合法有效。根据遗嘱内容,事件涉及的房屋将由二女儿继承。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因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遗嘱将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是伪造的,伪造的内容将失效。视频中两位老人的举动和言语表明,他们具备立遗嘱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本案涉及的遗嘱是两位老人遗嘱的真实表述,其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听遗嘱的形式要求。因此,本案所涉遗嘱具备了有效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求。法官提醒,在认定遗嘱人的分层民事身份时,要特别注意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与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之间的本质区别。医院体检证明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能代替授权法医检验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查结果。最基础遗嘱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就在于它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而法律对遗嘱形式的各种要求,本质上都是为了保证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避免日后因遗嘱效力产生争议,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建议老年人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时提前做好“生前遗嘱”安排。同时,公证人在对遗嘱进行公证时,还应要求遗嘱人必要时出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果,以免“死后发生的事情”变得“繁重”。编辑:甘浩,校对:李丽君
老人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但写遗嘱时意识清醒,遗嘱被认定有效_新京报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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